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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規范

      全文轉發: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 50156-2002(2006年版) -技術規范

      • 來源:燃氣部
      • 作者: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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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轉發: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 50156-2002(2006年版)  燃氣汪莉/網摘
      【發布文號】GB 50156-2002(2006年版)
      【發布日期】2006-11-4
      【生效日期】2006-11-4
      1 總 則
      1.0.1 為了在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和施工中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統一技術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和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1.0.3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和施工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淮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加油加氣站 automobile gasoline/gas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統稱。

      2.0.2 加油站 automobile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為汽車油箱充裝汽油、柴油的專門場所。

      2.0.3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 automobile LPG filling station
      燃氣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液化石油氣的專門場所。

      2.0.4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 automobile CNG filling station
      燃氣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壓縮天然氣的專門場所。

      2.0.5 加油加氣合建站 automobil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station
      既可為汽車油箱充裝汽油、柴油,又可為燃氣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液化石油氣或車用壓縮天然氣的專門場所。

      2.0.6 加氣站 automobile LPG or CNG filling station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或壓縮天然氣加氣站的簡稱。

      2.0.7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氣站管理和經營的建筑物。

      2.0.8 加油島 gasoline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裝加油機的平臺。

      2.0.9 加氣島 gas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裝加氣機的平臺。

      2.0.10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gasoline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細土)方式埋設在地下,且罐內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圍內地面的最低標高0.2m的臥式油品儲罐。

      2.0.11 埋地液化石油氣罐 underground storage LPG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細土)方式埋設在地下,且罐內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圍內地面的最低標高0.2m的臥式液化石油氣儲罐。

      2.0.12 密閉卸油點 closed unloading gasoline point
      埋地油罐以密閉方式接卸汽車油罐車所載油品的固定接頭處。

      2.0.13 卸油油氣回收系統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
      將汽油油罐車卸油時產生的油氣回收至油罐車里的密閉油氣回收系統。

      2.0.14 加油油氣回收系統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 gasoline
      將給汽油車輛加油時產生的油氣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閉油氣回收系統。

      2.0.15 加氣機 LPG(CNG)dispenser
      給汽車儲氣瓶充裝液化石油氣或壓縮天然氣,并帶有計量、計價裝置的專用設備。

      2.0.16 拉斷閥 break away coupling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斷成兩節,拉斷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閥門。

      2.0.17 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 gas primary filling station
      可為車載儲氣瓶充裝壓縮天然氣的壓縮天然氣加氣站。

      2.0.18 壓縮天然氣加氣子站 gas secondary filling station
      用車載儲氣瓶運進壓縮天然氣。為汽車進行加氣作業的壓縮天然氣加氣站。

      2.0.19 儲氣井 gas storage well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內用于儲存壓縮天然氣的立井。
      2.0.20 撬裝式加油裝置 portable fuel device
      地面防火防爆油罐、加油機、自動滅火器等設備整體裝配于一體的地面加油裝置。
      2.0.21 管道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連接或裝配成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閥門、法蘭墊片、緊固件、接頭、耐壓軟管、過濾器、阻火器等)。
      3 一般規定
      3.0.1 向加油加氣站供油供氣,可采取罐車運輸或管道輸送的方式。當壓縮天然氣加氣站采用管道供氣方式時,不應影響管網其它用戶正常使用。

      3.0.2 加油站與液化石油氣加氣站或加油站與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可聯合建站。

      3.0.3 加油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0.3的規定。
       
      3.0.4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0.4的規定。
       
      3.0.5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儲氣設施的總容積應根據加氣汽車數量、每輛汽車加氣時間等因素綜合確定,在城市建成區內儲氣設施的總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供氣的加氣站固定儲氣瓶(井)不應超過18m3;
      2 加氣子站的站內固定儲氣瓶(井)不應超過8m3,車載儲氣瓶的總容積不應超過18m3。

      3.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0.6的規定。
      表3.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的等級劃分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
       一級
      (120<V≤180) 二級
      (60<V≤120) 三級
      (30<V≤60) 三級(V≤30)
      加油站 一級
      (45<V≤60) × × × ×
       二級
      (30<V≤45) × 一級 一級 一級
       三級
      (20<V≤30) × 一級 二級 二級
       三級
      (V≤20) × 一級 二級 三級
      注:1 V為油罐總容積或液化石油氣罐總容積(m3)
      2 柴油罐容積可折半計入油罐總容積。
      3 當油罐總容積大于60m3時,油罐單罐總容積不應大于50m3;當油罐的總容積小 于或等于60m3時,油罐單罐總容積不應大于30m3。
      4 液化石油氣罐單罐的容積不應大于30m3。
      5 “×”表示不應合建。
      3.0.7 加油和壓縮天然氣加氣合建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0.7的規定。
      表3.0.7 加油和壓縮天然氣加氣合建站的等級劃分
      級別 油品儲罐容積(m3) 管道供氣的加氣站儲
      氣設施總容積(m3) 加氣子站儲氣設
      施總容積(m3)
       總容積 單罐容積  
      一級 61—100 ≤50 ≤12 ≤18
      二級 ≤60 ≤30  
      注:柴油罐容積可折半計入油罐總容積。
      3.0.8 采用撬裝式加油裝置的加油站,其設計與施工應執行國家現行標準《采用撬裝式加油裝置的加油站技術規范》SH/T 3134。
      3.0.9 加油站內乙醇汽油設施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4 站址選擇
      4.0.1 加油加氣站的站址選擇,應符合城鎮規劃、環境保護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應選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 在城市建成區內不應建一級加油站、一級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和一級加油加氣合建站。

      4.0.3 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油加氣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選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機和通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表4.0.4的規定。
      表4.0.4 油罐、加油機和通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油罐、加油機和通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級別
       埋地油罐  通氣管管口 加油機
       一級站 二級站 三級站  

       


      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 一類保護物 25 20 16 16 16
        二類保護物 20 16 12 12 12
        三類保護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甲、乙類 液體儲罐 25  22 18 18 18
       其它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丙類液體儲罐以及容積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類液體儲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變配電站 25 22 18 18 18
       鐵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線 國家一、二級 不應跨越
      加油站,且不應小于1倍桿高  不應小于1倍桿高  不應小于5m 不應小于5m
        一般  不應小于5m 不應小于5m  不應小于5m  不應小于5m
       架空電力線路 不應跨越
      加油站,且不應小于1.5倍桿高 不應跨越
      加油站,且不應小于1倍桿高  不應跨越
      加油站,且不應小于5m  不應跨越
      加油站,且不應小于5m
      注:1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甲、乙類物品及甲、乙類液體的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2 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劃分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3 對柴油罐及其通氣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機,本表的距離可減少30%。
      4 對汽油罐及其通氣管管口,若設有卸油油氣回收系統,本表的距離可減少20%;當同時設置卸油和加油油氣回收系統時,本表的距離可減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 油罐、加油機與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變壓器、桿裝變壓器的防火距離,可按本表的室外變配電站防火距離減少20%。
      6 油罐、加油機與郊區公路的防火距離按城市道路確定:高速公路、Ⅰ級和 Ⅱ級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確定,Ⅲ級和Ⅳ級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確定。
      7 與架空通信線和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不得按注3和注4折減。
      4.0.4A 按原國家標準《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 GB 50156--92建設的加油站在改造時,若經增加油氣回收系統,其油罐、加油機和通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仍不能滿足本規范第4.0.4條要求時,則加油站的汽油罐應加裝防爆裝置。防爆裝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裝置,阻隔防爆裝置的選用和安裝,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汽車加油(氣)站、輕質燃油和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用阻隔防爆儲罐技術要求》AQ 3001執行。
      4.0.5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氣罐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表4.0.5的規定。
      表4.0.5 液化石油氣罐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液化石油氣罐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級別
       地上液化石油氣罐 埋地液化石油氣罐
       一級站 二級站  三級站  一級站 二級站  三級站
      項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45 38 33 30  25 18
       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  一類保護物      
        二類保護物 35  28 22 20 16 14
        三類保護物 25  22  18 15  13 11
       甲、乙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甲、乙類液體儲罐  45 45 40  25  22  18
       其它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丙類液體儲罐以及容積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類液體儲罐 32 32 28  18  16 15
       室外變配電站  45  45 40  25  22 18
       鐵路  45 45 45 22 22 22
       電纜溝、暖氣管溝、下水道 10 8 8  6 5 5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13 11  10 8 8
        次干路、支路 12 11 10  8  6  6
       架空通信線 國家一、二級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1倍桿高 1倍桿高
        一般 1.5倍桿高 1倍桿高 1倍桿高 1倍桿高 0.75倍桿高 0.75倍桿高
       架空電力線路 電壓>380V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1倍桿高
        電壓≤380V  1倍桿高  0.75倍桿高
      注:1 液化石油氣罐與站外一、二、三類保護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門窗的距離應 按本表 一、二、三類保護物的防火距離增加50%。
      2 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氣罐整體裝配式的加氣站,其罐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可按本表三級站的地上罐減少20%。
      3 液化石油氣罐與站外建筑面積不超過200m2的獨立民用建筑物,其防 火距離可按本表的三類保護物減少20%,但不應小于三級站的規定。
      4 液化石油氣罐與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變壓器、桿裝變壓器 的防火距離,可按本表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距離減少20%。
      5 液化石油氣罐與郊區公路的防火距離按城市道路確定:高速公路、Ⅰ級 和Ⅱ級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確定,Ⅲ級和Ⅳ級公路按照城市次干 路、支路確定。
      6 架空通信線和架空電力線路均不應跨越加氣站。
      4.0.6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以及加油加氣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氣卸車點、加氣機、放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表4.0.6的規定。
      表4.0.6 液化石油氣卸車點、加氣機、放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液化石油氣卸車點、加氣機、放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名稱
       液化石油氣卸車點  放散管管口 加氣機
      項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25 18 18
       民用建筑物
      保護類別 一類保護物   
        二類保護物 16  14  14
        三類保護物 13  11 11
       甲、乙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甲、乙類液體儲罐  22 20 20
       其它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丙類液體儲罐以及容積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類液體儲罐  16 14 14
       室外變配電站  22 20 20
       鐵路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8 6
        次干路、支路 6 6 5
       架空通信線  國家一、二級 1倍桿高
        一般 0.75倍桿高
       架空電力線路  電壓>380V 1倍桿高
        電壓≤380V 0.75倍桿高
      注:1液化石油氣卸車點、加氣機、放散管管口與站外一、二、三類保護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門窗的距離,應按本表一、二、三類保護物的防火距離增加 50%。
      2 液化石油氣卸車點、加氣機、放散管管口與站外建筑面積不超過200m2獨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離可按本表的三類保護物減少20%,但不應 小于11m。
      3 液化石油氣卸車點、加氣機、放散管管口與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 箱式變壓器、桿裝變壓器的防火距離,可按本表的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 距離減少20%。
      4 液化石油氣卸車點、加氣機、放散管管口與郊區公路的防火距離按城 市道路確定:高速公路、Ⅰ級和Ⅱ級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確定,Ⅲ級和Ⅳ級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確定。
      5 架空通信線和架空電力線路均不應跨越加氣站。
      4.0.7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表4.0.7的規定。
      表4.0.7 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
      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名稱
       儲氣瓶組、脫硫脫水裝置  放散管管口  儲氣井組、加氣機、壓縮機
      項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30  25  20
       民用建筑物
      保護類別 一類保護物   
        二類保護物 20  20  14
        三類保護物 18  15  12
       甲、乙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甲、乙類液體儲罐  25 25  18
       其它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丙類液體儲罐以及容積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類液體儲罐  18  18 13
       室外變配電站  25  25  18
       鐵路  30  30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線  國家一、二級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氣站
        一般 1倍桿高 1倍桿高 
       架空電力線路  電壓>380V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氣站
        電壓≤380V 1.5倍桿高 1倍桿高 
      注:1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的撬裝設備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按本表相應設備的防火距離確定。
      2 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郊區公路的防火距離按城市道路確定:高速公路、Ⅰ級和Ⅱ級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確定;Ⅲ級和Ⅳ級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確定。
      3 儲氣瓶拖車固定停車位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按本表儲氣瓶組的防火距離確定。
      4 架空通信線和架空電力線路均不應跨越加氣站。
      5 總平面布置
      5.0.1 加油加氣站的圍墻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油加氣站的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離的1.5倍時,相鄰一側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燒實體圍墻。
      2 加油加氣站的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離的1.5倍,且大于25m時,相鄰一側應設置隔離墻,隔離墻可為非實體圍墻。
      3 面向進、出口道路的一例宜設置非實體圍墻,或開敞。

      5.0.2 車輛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

      5.0.3 站區內停車場和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車道寬度不應小于3.5m,雙車道寬度不應小于6m。
      2 站內的道路轉彎半徑按行駛車型確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應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車槽車(含子站車)卸車停車位處,宜按平坡設計。
      3 站內停車場和道路路面不應采用瀝青路面。

      5.0.4 加油島、加氣島及汽車加油、加氣場地宜設罩棚,罩棚應采用非燃燒構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應小于4.5m。罩棚邊緣與加油機或加氣機的平面距離不宜小于2m。

      5.0.5 加油島、加氣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油島、加氣島應高出停車場的地坪0.15~0.2m。
      2 加油島、加氣島的寬度不應小于1.2m。
      3 加油島、加氣島上的罩棚支柱距島端部,不應小于0.6m。

      5.0.6 液化石油氣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上罐應集中單排布置,罐與罐之間的凈距離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2 地上罐組四周應設置高度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內堤腳線至罐壁凈距離不應小于2m。
      3 埋地罐之間距離不應小于2m,罐與罐之間應采用防滲混凝土墻隔開。如需設罐池,其池內壁與罐壁之間的凈距離不應小于1m。

      5.0.7 在加油加氣合建站內,宜將柴油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氣罐或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與汽油罐之間。

      5.0.8 加油加氣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表5.0.8的規定。

      5.0.9 壓縮天然氣加氣子站儲氣拖車和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充裝車在站內應有固定的停放區,儲氣瓶拖車與站內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按表5.0.8中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儲氣井)的防火距離確定。
      5.0.10 壓縮天然氣加氣子站車載儲氣瓶的卸氣端應設鋼筋混凝土實體墻,其高度不應低于儲氣瓶拖車的高度,長度不應小于車寬的2倍。該墻可作為站區圍墻的一部分。
      6 加油工藝及設施
      6.1 油 罐
      6.1.1 汽車加油站的儲油罐應采用臥式油罐。油罐的設計和建造,應滿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壓作用下的強度要求,并應有良好的防腐蝕性能和導靜電性能。鋼制油罐所采用鋼板標準規格的厚度不應小于5mm。

      6.1.2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撬裝式加油裝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應埋地設置,嚴禁設在室內或地下室內。
      6.1.2A 撬裝式加油裝置所配置的油罐內應安裝防爆裝置。防爆裝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裝置,阻隔防爆裝置的選用和安裝,應執行國家現行標準《阻隔防爆撬裝式汽車加油(氣)裝置技術要求》AQ 3002。

      6.1.3 油罐的外表面防腐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 0007的有關規定,并應采用不低于加強級的防腐絕緣保護層。

      6.1.4 當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時,應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5 油罐的人孔,應設操作井。當油罐設在行車道下面時,人孔操作井宜設在行車道以外。

      6.1.6 油罐的頂部覆土厚度不應小于0.5m。油罐的周圍,應回填干凈的沙子或細土.其厚度不應小于0.3m。

      6.1.7 對建在水源保護區內以及埋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應采取防滲漏擴散的保護措施,并應設置滲漏檢測設施。

      6.1.8 油罐的各接合管,應設在油罐的頂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設在人孔蓋上。

      6.1.9 油罐的進油管,應向下伸至罐內距罐底0.2m處。

      6.1.10 當采取自吸式加油機時,油罐內出油管的底端應設底閥。底閥人油口距離罐底宜為0.15~0.2m。

      6.1.11 油罐的量油孔應設帶鎖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內距罐底0.2m處。

      6.1.12 加油站的油罐宜設帶有高液位報警功能的液位計。
      6.2 工藝系統
      6.2.1 油罐車卸油必須采用密閉卸油方式。

      6.2.2 汽油罐車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氣回收系統。

      6.2.3 采用卸油油氣回收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油罐車上的油氣回收管道接口,應裝設手動閥門。
      2. 密閉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處,應設快速接頭及悶蓋。宜在站內油氣回收管道接口前設手動閥門。
      3. 加油站內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氣回收管道接口宜設在地面以上。
      4. 油罐應設帶有高液位報警功能的液位計。

      6.2.4 加油機不得設在室內。

      6.2.5 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裝設潛油泵的一泵供多機(槍)的配套加油工藝。

      6.2.6 當采用自吸式加油機時、每臺加油機應按加油品種單獨設置進油管。

      6.2.7 加油槍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槍,流量不應大于60L/min。

      6.2.8 加油站的固定工藝管道宜采用無縫鋼管。埋地鋼管的連接應采用焊接。在對鋼管有嚴重腐蝕作用的土壤地段直埋管道時,可選用耐油、耐土壤腐蝕、導靜電的復合管材。

      6.2.9 油罐車卸油時用的卸油連通軟管、油氣回收連通軟管,應采用導靜電耐油軟管。連通軟管的公稱直徑不應小于50mm。

      6.2.10 加油站內的工藝管道應埋地敷設,且不得穿過站房等建、構筑物。當油品管道與管溝、電線溝和排水溝相交叉時,應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

      6.2.11 與油罐相連通的進油管、通氣管橫管,以及油氣回收管,均應坡向油罐,其坡度不應小于2‰。

      6.2.12 油品管道系統的設計壓力不應小于0.6MPa。

      6.2.13 埋地工藝管道外表面的防腐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 0007的有關規定,并應采用不低于加強級的防腐絕緣保護層。

      6.2.14 油罐通氣管的設置,除應符合5.0.8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汽油罐與柴油罐的通氣管,應分開設置。
      2. 管口應高出地面4m及以上。
      3. 沿建筑物的墻(柱)向上敷設的通氣管管口,應高出建筑物的頂面1.5m及以上。
      4. 當采用卸油油氣回收系統時,通氣管管口與圍墻的距離可適當減少,但不得小于2m。
      5. 通氣管的公稱直徑不應小于50mm。
      6. 通氣管管口應安裝阻火器。
      7. 當采用卸油油氣回收系統和加油油氣回收系統時,汽油通氣管管口尚應安裝機械呼吸閥。呼吸閥的工作壓力宜按表6.2.14確定。
      表6.2.14 機械呼吸閥的工作壓力(Pa)
      機械呼吸閥的工作壓力(Pa) 工作壓力 
       正壓 負壓 
      設計使用狀態 僅卸油采用密閉油氣回收系統 2000~3000  200~500 
       卸油和加油均采用油氣回收系統  1500~2000 
      7 液化石油氣加氣工藝及設施


      7.1 液化石油氣質量和儲罐
      7.1.1 汽車用液化石油氣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汽車用液化石油氣》SY 7548的有關規定。

      7.1.2 加氣站內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罐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制壓力容器》GB150、《鋼制臥式容器》JB4731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2. 儲罐的設計壓力不應小于1.77MPa。
      3. 儲罐的出液管道端口接管位置,應按選擇的充裝泵要求確定。進液管道和液相回流管道宜接入儲罐內的氣相空間。

      7.1.3 儲罐首級關閉閥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罐的進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氣相回流管上應設止回閥。
      2 出液管和卸車用的氣相平衡管上宜設過流閥。
      3 止回閥和過流閥宜設在儲罐內。

      7.1.4 儲罐的管路系統和附屬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路系統的設計壓力不應小于2.5MPa。
      2. 儲罐必須設置全啟封閉式彈簧安全閥。安全閥與儲罐之間的管道上應裝設切斷閥。切斷閥在正常操作時應處于鉛封開狀態。地上儲罐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儲罐操作平臺2m及以上,且應高出地面5m及以上。地下儲罐的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地面2.5m及以上。放散管管口應設有防雨罩。
      3. 在儲罐外的排污管上應設兩道切斷閥,閥間宜設排污箱。在寒冷和嚴寒地區,從儲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應加裝伴熱或保溫裝置。
      4. 對儲罐內未設置控制閥門的出液管道和排污管道,應在罐的第一道法蘭處配備堵漏裝置。
      5. 儲罐應設置檢修用的放散管,其公稱直徑不應小于40mm,并宜與安全閥接管共用一個開孔。
      6. 過流閥的關閉流量宜為最大工作流量的1.6~1.8倍。

      7.1.5 液化石油氣罐測量儀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罐必須設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計、壓力表和溫度計以及液位上、下限報警裝置。
      2. 儲罐宜設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壓力上限報警裝置。
      3. 在一、二級站內,儲罐液位和壓力的測量宜設遠傳二次儀表。

      7.1.6 液化石油氣罐嚴禁設在室內或地下室內。在加油加氣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氣站,液化石油氣罐應埋地設置,且不宜布置在車行道下。

      7.1.7 埋地液化石油氣罐采用的罐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罐池應采取防滲措施,池內應用中性細沙或沙包填實。頂的覆蓋厚度(含蓋板)不應小于0.5m,周邊填充厚度不應小于0.9m。
      2. 池底一側應沒排水溝,池底面坡度宜為3‰。抽水井內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

      7.1.8 直接覆土埋設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氣儲罐罐頂的覆土厚度不應小于0.5m 罐周圍應回填中性細沙,其厚度不應小于0.5m。

      7.1.9 液化石油氣儲罐應采用鋼筋混凝土基礎,并應限制基礎沉降。儲罐應坡向排污端.坡度應為3‰~5‰。當儲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時.應采取防止儲罐上浮的措施。

      7.1.10 埋地液化石油氣罐外表面的防腐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 0007的有關規定,并應采用最高級別防腐絕緣保護層。此外,還應采取陰極保護措施。在液化石油氣罐引出管的閥門后,應安裝絕緣法蘭。
      7.2 泵和壓縮機
      7.2.1 液化石油氣卸車宜選用卸車泵;液化石油氣罐總容積大于30m3時、卸車可選用液化石油氣壓縮機:液化石油氣罐總容積小于或等于45m3 時,可由液化石油氣槽車上的卸車泵卸車,槽車上的卸車泵宜由站內供電。

      7.2.2 向燃氣汽車加氣應選用充裝泵。充裝泵的計算流量應依據其所供應的加氣槍數量確定。

      7.2.3 加氣站內所設的卸車泵流量不宜小于300L/min。

      7.2.4 設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壓縮機,應設置防曬罩棚或泵房(壓縮機間)。

      7.2.5 儲罐的出液管設置在罐體底部時、充裝泵的管路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泵的進、出口宜安裝長度不小于0.3m撓性管或采取其它防震措施。
      2. 從儲罐引至泵進口的液相管道,應坡向泵的進口。且不得有窩存氣體的地方。
      3. 在泵的出口管路上應安裝回流閥、止回閥和壓力表。

      7.2.6 儲罐的出液管設在罐體頂部時,抽吸泵的管路系統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7.2.5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

      7.2.7 潛液泵的管路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7.2.5條第3款規定外、并宜在安裝潛液泵的筒體下部設置切斷閥和過流閥。切斷閥應能在罐頂操作。

      7.2.8 潛液泵宜設超溫自動停泵保護裝置。電機運行溫度至45℃時,應自功切斷電源。

      7.2.9 液化石油氣壓縮機進、出口管道閥門及附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口管道應設過濾器。
      2. 出口管道應設止回閥和安全閥。
      3. 進口管道和儲罐的氣相之間應設旁通閥。
      7.3 液化石油氣加氣機
      7.3.1 加氣機不得設在室內。

      7.3.2 加氣機數量應根據加氣汽車數量確定。每輛汽車加氣時間可按3~5min計算。

      7.3.3 加氣機應具有充裝和計量功能,其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氣系統的設計壓力不應小于2.5MPa。
      2. 加氣槍的流量不應大于60L/min。
      3. 加氣軟管上應設拉斷閻,其分離拉力宜為400~600N。
      4. 加氣機的計量精度不應低于1.0級。
      5. 加氣槍上的加氣嘴應與汽車受氣口配套。加氣嘴應配置自密封閥,其卸開連接后的液體泄漏量不應大于5mL。

      7.3.4 加氣機的液相管道上宜設事故切斷閥或過流閥。事故切斷閥和過流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加氣機被撞時,設置的事故切斷閥應能自行關閉。
      2. 過流閥關閉流量宜為最大流量的1.6~1.8倍。
      3. 事故切斷閥或過流閥與充裝泵連接的管道必須牢固,當加氣機被撞時,該管道系統不得受損壞。

      7.3.5 加氣機附近應設防撞柱(欄)。
      7.4 液化石油氣管道系統
      7.4.1 液化石油氣管道應選用10號、20號鋼或具有同等性能材料的無縫鋼管,其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GB 8163的規定。管件應與管子材質相同。

      7.4.2 管道上的閥門及其他金屬配件的材質應為碳素鋼。

      7.4.3 液化石油氣管道組成件的設計壓力不應小于2.5MPa。

      7.4.4 管子與管子、管子與管件、(彎頭、三通、大小頭等)的連接應采用焊接。

      7.4.5 管道與儲罐、容器、設備及閥門的連接宜采用法蘭連接。

      7.4.6 管道系統上的膠管應采用耐液化石油氣腐蝕的鋼絲纏繞高壓膠管,壓力等級不應小于6.4MPa。

      7.4.7 液化石油氣管道且埋地敷設。當需要管溝敷設時,管溝應采用中性沙子填實。

      7.4.8 埋地管道應埋設在土壤冰凍線以下,且覆土厚度(管頂至路面)不得小于0.8m。穿越車行道處,宜加設套管。

      7.4.9 埋地管道防腐設計應符臺國家現行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0007的有關規定,并應采用最高級別防腐絕緣保護層。

      7.4.10 液態液化石油氣在管道中的流速,泵前不宜大于1.2m/s。泵后不應大于3m/s;氣態液化石油氣在管道中的流速不宜大于12m/s。
      7.4 液化石油氣管道系統
      7.4.1 液化石油氣管道應選用10號、20號鋼或具有同等性能材料的無縫鋼管,其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GB 8163的規定。管件應與管子材質相同。

      7.4.2 管道上的閥門及其他金屬配件的材質應為碳素鋼。

      7.4.3 液化石油氣管道組成件的設計壓力不應小于2.5MPa。

      7.4.4 管子與管子、管子與管件、(彎頭、三通、大小頭等)的連接應采用焊接。

      7.4.5 管道與儲罐、容器、設備及閥門的連接宜采用法蘭連接。

      7.4.6 管道系統上的膠管應采用耐液化石油氣腐蝕的鋼絲纏繞高壓膠管,壓力等級不應小于6.4MPa。

      7.4.7 液化石油氣管道且埋地敷設。當需要管溝敷設時,管溝應采用中性沙子填實。

      7.4.8 埋地管道應埋設在土壤冰凍線以下,且覆土厚度(管頂至路面)不得小于0.8m。穿越車行道處,宜加設套管。

      7.4.9 埋地管道防腐設計應符臺國家現行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0007的有關規定,并應采用最高級別防腐絕緣保護層。

      7.4.10 液態液化石油氣在管道中的流速,泵前不宜大于1.2m/s。泵后不應大于3m/s;氣態液化石油氣在管道中的流速不宜大于12m/s。
      7.6 槽車卸車點
      7.6.1 連接槽車的液相管道和氣相管道上應設拉斷閥。

      7.6.2 拉斷閥的分離拉力宜為400~600N。全關閥與接頭的距離不應大于0.2m。

      7.6.3 在液化石油氣罐或卸車泵的進口管道上應設過濾器。過濾器濾網的流通面積不應小于管道截面積的5倍,且能阻止粒度大于0.2mm的固體雜質通過。
      8 壓縮天然氣加氣工藝及設施


      8.1 天然氣的質量、調壓、計量、脫硫和脫水
      8.1.1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進站天然氣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天然氣》GB17820中規定的Ⅱ類氣質標準和壓縮機運行要求的有關規定。增壓后進入儲氣裝置及出站的壓縮天然氣的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車用壓縮天然氣》GB 18047的規定。
      進站天然氣需脫硫處理時,脫硫裝置應設在室外。脫硫裝置應設雙塔。當進站天然氣需脫水處理時,脫水可在天然氣增壓前、增壓中或增壓后進行。脫水裝置設雙塔。

      8.1.2 天然氣進站管道上宜設置調壓裝置。

      8.1.3 天然氣進站管道上應設計量裝置,計量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天然氣流量采用標準孔板計量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天然氣流量的標準孔板計量方法》SY/T 6143中的有關規定,其流量計量系統不確定度,不應低于1.5級。
      2 體積流量計量的基準狀態為:壓力101.325kPa;溫度20℃。

      8.1.4 加氣站內的設備及管道,凡經增壓、輸送、儲存需顯示壓力的地方,均應設壓力測點,并應設供壓力表拆卸時高壓氣體泄壓的安全泄氣孔。壓力表量程范圍應為2倍工作壓力,壓力表的準確度不應低于1.5級。
      8.2 天然氣增壓
      8.2.1 天然氣壓縮機的選型和臺數應根據加氣進、出站天然氣壓力,總加氣能力和加氣的工作特征確定。 加氣母站宜設一臺備用壓縮機.加氣子站宜設一臺小型倒氣用壓縮機。

      8.2.2 壓縮機動力機宜選用電動機,也可選用天然氣發動機。

      8.2.3 壓縮機前應設緩沖罐。

      8.2.4 設置壓縮機組的吸氣、排氣和泄氣管道時,應避免管道的振動對建、構筑物造成有害影響。

      8.2.5 天然氣壓縮機宜單排布置,壓縮機房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宜小于2m。

      8.2.6 壓縮機組的運行管理宜采用計算機集中控制。

      8.2.7 壓縮機組運行的安全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壓縮機出口與第一個截斷閥之間應設安全閥,安全閥的泄放能力不應小于壓縮機的安全泄放量。
      2. 壓縮機進、出口應設高、低壓報警和高壓越限停機裝置。
      3. 壓縮機組的冷卻系統應設溫度報警及停車裝置。
      4. 壓縮機組的潤滑油系統應設低壓報警及停機裝置。

      8.2.8 壓縮機的卸載排氣不得對外放散。回收購天然氣可輸至壓縮機進口緩沖罐。

      8.2.9 壓縮機排出的冷凝液應集中處理。
      8.3 壓縮天然氣的儲存
      8.3.1 加氣站內壓縮天然氣的儲氣設施宜選用儲氣瓶或儲氣井。

      8.3.2 儲氣設施的工作壓力應為25MPa,其設計溫度應滿足環境溫度要求。

      8.3.3 儲氣瓶應選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產品。

      8.3.4 加氣站宜選用同一種規格型號的大容積儲氣瓶。當選用小容積儲氣瓶時,每組儲氣瓶的總容積不宜大干4m3,且瓶數不宜大于60個。

      8.3.5 加氣站內的儲氣瓶宜按運行壓力分高、中、低三級設置,各級瓶組應自成系統。

      8.3.6 小容積儲氣瓶應固定在獨立支架上,且宜臥式存放。臥式瓶組限寬為1個儲氣瓶的長度,限高1.6m,限長5.5m。同組儲氣瓶之間凈距不應小于0.03m,儲氣瓶組間距不應小于1.5m。

      8.3.7 儲氣井的設計、建造和檢驗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高壓氣地下儲氣井》SY/T 6535的有關規定。

      8.3.8 儲氣瓶組或儲氣井與站內汽車通道相鄰一側,應設安全防撞攔或采取其它防撞措施。

      8.3.9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也可采用撬裝式儲氣加氣設備。
      8.4 壓縮天然氣加氣機
      8.4.1 加氣機不得設在室內。

      8.4.2 加氣機的數量應根據加氣汽車數量、每輛汽車加氣時間4~6min計算確定。

      8.4.3 加氣機應具有充裝與計量功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氣機額定工作壓力應為20MPa。
      2 加氣機加氣流量不應大于0.25m3/min(工作狀態)。
      3 加氣機應設安全限壓裝置。
      4 加氣機計量準確度不應低于1.0級。
      5 加氣量計量應以立方米為計量單位。最小分度值應為0.1m3。
      6 加氣量計量應進行壓力、溫度校正,并換算成基準狀態(壓力101.325kPa,溫度20℃)下的數值。
      7 在寒冷地區應選用適合當地環境溫度條件的加氣機。
      8 加氣機的進氣管道上宜設置防撞事故自動切斷閥。

      8.4.4 加氣機的加氣軟管上應設拉斷閥。

      8.4.5 加氣軟管上的拉斷閥、加氣軟管及軟管接頭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拉斷閥在外力作用下分開后,兩端應自行密封。當加氣軟管內的天然氣工作壓力為20MPa時,拉斷閥的分離拉力范圍宜為400~600N。
      2. 加氣軟管及軟管接頭應選用具有抗腐蝕性能的材料。

      8.4.6 加氣機附近應設防撞柱(欄)。
      8.5 加氣工藝設施的安全保護
      8.5.1 天然氣進站管道上應設緊急截斷閥。手動緊急截斷閥的位置應便于發生事故時能及時切斷氣源。

      8.5.2 儲氣瓶組(儲氣井)進氣總管上應設安全閥及緊急放散管、壓力表及超壓報警器。每個儲氣瓶(井)出口應設截止閥。車載儲氣瓶組應有與站內工藝安全設施相匹配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可不設超壓報警器。

      8.5.3 儲氣瓶組(儲氣井)與加氣槍之間應設儲氣瓶組(儲氣井)截斷閥、主截斷閥、緊總截斷閥和加氣截斷閥(圖8.5.3)。

      8.5.4 加氣站內緩沖罐、壓縮機出口、儲氣瓶組應設置安全閥。安全閥的設置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安全閥的定壓P0除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P≤1.8MPa時,P0=P+0.18MPa。
      2 當1.8MPa<P≤4.0MPa時,P0=1.1P
      3 當4.0MPa<P≤8.0MPa時,P0=P+0.4MPa
      4 當8.0MPa<P≤25.0MPa時,P0=1.05P。
      注:P--設備最高操作壓力。

      8.5.5 加氣站內的天然氣管道和儲氣瓶組應設置泄壓保護裝置,泄壓保護裝置應采取防塞和防凍措施。泄放氣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次泄放量大于500m3(基準狀態)的高壓氣體應通過放散管迅速排放。
      2 一次泄放量大于2m3(基準狀態),泄放次數平均每小時2~3次以上的操作排放,應設置專用回收罐。
      3 一次泄放量小于2m3(基準狀態)的氣體可排入大氣。

      8.5.6 加氣站的天然氣放散管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壓力級別系統的放散管宜分別設置。
      2 放散管管口應高出設備平臺2m及以上,且應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8.6 壓縮天然氣管道系統
      8.6.1 增壓前的天然氣管道應選用無縫鋼管,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GB 8163的有關規定。增壓后的天然氣管道應選用高壓無縫鋼管,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壓鍋爐用無縫鋼管》GB 5310或《不銹鋼無縫鋼管》GB/T 14976的有關規定。

      8.6.2 加氣站內的所有設備和管道組成件的設計壓力應比最大工作壓力高10%且在任何情況下不應低于安全閥的定壓。

      8.6.3 加氣站內與壓縮天然氣接觸的所有設備和管道組成件的材質應與天然氣介質相適應。

      8.6.4 增壓前的天然氣管道宜埋地敷設,其管頂距地面不應小于0.5m。冰凍地區宜敷設在冰凍線以下。

      8.6.5 加氣站內室外高壓管道宜埋地敷設。若采用低架敷設,其管底距地面不應小于0.3m。管道跨越道路時,管底距地面凈距不應小于4.5m。室內管道宜采用管溝敷設,管溝應用干沙填充,并設活門及通風孔。

      8.6.6 埋地管道防腐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 0007的有關規定,并應采用最高級別防腐絕緣保護層。
      9 消防設施及給排水
      9.0.1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應設消防給水系統。

      9.0.2 加油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加油和壓縮天然氣加氣合建站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9.0.3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的消防給水應利用城市或企業已建的給水系統。當已有的給水系統不能滿足消防給水的要求時,應自建消防給水系統。

      9.0.4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的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宜和消防給水管道合并設置,且當生產、生活用水達到最大小時用水量時仍應保證消防用水量。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的消防水量應按固定式冷卻水量和移動水量之和計算。

      9.0.5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的消防給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地上儲罐的加氣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總容積超過50m3或單罐容積超過20m3的儲罐還應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其給水強度不應小于0.15L/m2?s,著火罐的給水范圍按其全部表面積計算,距著火罐直徑與長度之和0.75倍范圍內的相鄰儲罐的給水范圍按其表面積的一半計算。
      2 采用埋地儲罐的加氣站,一級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5L/s;二、三級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0L/s。
      3 液化石油氣罐地上布置時,連續給水時間不應小于3h;液化石油氣罐埋地敷設時,連續給水時間不應小于1h。

      9.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的消防給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5L/s。
      2 連續消防給水時間不應小于1h。

      9.0.7 消防水泵宜設2臺。當設2臺消防水泵時,可不設備用泵。當計算消防用水量超過35L/s時,消防水泵應設雙動力源。

      9.0.8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利用城市消防給水管道時,室外消火栓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宜為30~50m。三級站的液化石油氣罐距市政消火栓不大于80m,且市政消火栓給水壓力大于0.2MPa時,可不設室外消火栓。

      9.0.9 固定式消防噴淋冷卻水的噴頭出口處給水壓力不應小于0.2MPa,移動式消防水槍出口處給水壓力不應小于0.25MPa,并應采用多功能水槍。

      9.0.10 加油加氣站的滅火器材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2臺加氣機應設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加氣機不足2臺按2臺計算。
      2 每2臺加油機應設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和1只泡沫滅火器。加油機不足2臺按2臺計算。
      3 地上儲罐應設35kg推車式干粉滅火器2個。當兩種介質儲罐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應分別設置。
      4 地下儲罐應設35kg推車式干粉滅火器1個。當兩種介質儲罐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應分別設置。
      5 泵、壓縮機操作間(棚)應按建筑面積每50m2設8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1只,總數不應少于2只。
      6 一、二級加油站應配置滅火毯5塊,沙子2m3;三級加油站應配置滅火毯2塊,沙子2m3。加油加氣合建站按同級別的加油站配置滅火毯和沙子。
      7 其余建筑的滅火器材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規定。

      9.0.11 加油加氣站設置的水冷式壓縮機系統的壓縮機冷卻水供給,應符合壓縮機的水量、水質要求,且宜循環使用。

      9.0.12 加油加氣站的排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站內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當雨水有明溝排到站外時,在排出圍墻之前,應設置水封裝置。
      2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或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的排出建筑物或圍墻的污水,在建筑物墻外或圍墻內應分別設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應小于0.25m;水封井應設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應小于0.25m。
      3 清洗油罐的污水應集中收集處理,不應直接進入排水管道。液化石油氣罐的排污(排水)應采用活動式回收桶集中收集處理,嚴禁自接接入排水管道。
      4 排出站外的污水應符合國家有關的污水排放標準。
      5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不應采用暗溝排水。

      10 電氣裝置


      10.1 供 配 電
      10.1.1 加油加氣站的供電負荷等級可為三級。加氣站及加油加氣合建站的信息系統應設不間斷供電電源。

      10.1.2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的供電電源宜采用電壓為380/220V的外接電源;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加油和壓縮天然氣加氣合建站的供電電源宜采用電壓為6/10kV的外接電源。加油加氣站的供電系統應設獨立的計量裝置。

      10.1.3 一、二級加油站、加氣站及加油加氣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營業室、液化石油氣泵房、壓縮機間等處,均應設事故照明。

      10.1.4 當引用外電源有困難時,加油加氣站可設置小型內燃發電機組。內燃機的排煙管口,應安裝阻火器。排煙管口至各爆炸危險區域邊界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煙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時不應小于5m。
      2 排煙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時不應小于3m。

      10.1.5 低壓配電裝置可設在加油加氣站的站房內。

      10.1.6 加油加氣站的電力線路宜采用電纜并直埋敷設。電纜穿越行車道部分.應穿鋼管保護。

      10.1.7 當采用電纜溝敷設電纜時,電纜溝內必須充沙填實。電纜不得與油品、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溝內。

      10.1.8 加油加氣站內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范圍劃分應按附錄B確定。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選型、安裝、電力線路敷設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

      10.1.9 加油加氣站內爆炸危險區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內的照明燈具,可選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燈具應選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44級的節能型照明燈具。

      10.2 防 雷
      10.2.1 油罐、液化石油氣罐和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必須進行防雷接地,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

      10.2.2 加油加氣站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當各自單獨設置接地裝置時.油罐、液化石油氣罐和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的防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配線電纜金屬外皮兩端和保護鋼管兩端的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保護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地上油品、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管道始、末端和分支處的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10.2.3 當液化石油氣罐的陰極防腐采取下述措施的,可不再單獨設置防雷和防靜電接地裝置。

      液化石油氣罐采用犧牲陽極法進行陰極防腐時,犧牲陽極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陽極與儲罐的銅芯連線橫截面不應小于16mm2;液化石油氣罐采用強制電流法進行陰極防腐時,接地電極必須用鋅棒或鎂鋅復合棒,接地電阻不應大干10Ω,接地電極與儲罐的銅芯連線橫截面不應小于16mm2。

      10.2.4 埋地油罐、液化石油氣罐應與露出地面的工藝管道相互做電氣連接并接地。

      10.2.5 當加油加氣站內的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擊雷時,應采用避雷帶(網)保護。

      10.2.6 加油加氣站的信息系統應采用鎧裝電纜或導線穿鋼管配線。配線電纜金屬外皮兩端、保護鋼管兩端均應接地。

      10.2.7 加油加氣站信息系統的配電線路首、末端與電子器件連接時,應裝設與電子器件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涌)保護器。

      10.2.8 380/220V供配電系統宜采用TN-S系統,供電系統的電纜金屬外皮或電纜金屬保護管兩端均應接地,在供配電系統的電源端應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涌)保護器。
      10.3 防 靜 電
      10.3.1 地上或管溝敷設的油品、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處應設防靜電和防感應雷的聯合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10.3.2 加油加氣站的汽油罐車和液化石油氣罐車卸車場地,應設罐車卸車時用的防雷電接地裝置,并宜設置能檢測跨接線及監視接地裝置狀態的靜電接地儀。
      10.3.3 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油品、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管道上的法蘭、膠管兩端等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當法蘭的連接螺栓不少于5根時,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

      10.3.4 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
      10 .4 報警系統
      10.4.1 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

      10.4.2 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內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壓縮天然氣儲氣瓶間(棚)、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泵和壓縮機房(棚)等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器。

      10.4.3 可燃氣體檢測器報警(高限)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的25%。

      10.4.4 報警器宜集中設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內。

      10.4.5 可燃氣體檢測器和報警器的選用和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 3063的有關規定。
      11 采暖通風、建筑物、綠化


      11.1 采暖通風
      11.1.1 加油加氣站內各類房間的采暖室內計算溫度應符合表11.1.1的規定。

      11.1.2 加油加氣站的采暖應首先利用城市、小區或鄰近單位的熱源。當無上述條件,加油加氣站內可設置鍋爐房。

      11.1.3 設置在站房內的熱水鍋爐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鍋爐間應設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隔墻與其它房間隔開。
      2 鍋爐間的門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機、加氣機,卸油點、卸氣點及通氣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3 鍋爐宜選用額定供熱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鍋爐。
      4 當采用燃煤鍋爐時,宜選用具有除塵功能的自然通風型鍋爐,鍋爐煙囪出口應高出屋頂2m及以上、且應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5 當采用燃氣熱水器采暖時,熱水器應設有排煙系統和熄火保護等安全裝置。

      11.1.4 加油加氣站內,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房間應采取通風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強制通風時,通風設備的通風能力在工藝設備工作期間應按每小時換氣15次計算,在工藝設備非工作期間應按每小時換氣5次計算。
      2.采用自然通風時,通風口總面積不應小于300cm2/m2(地面),通風口不應少于2個,且應靠近可燃氣體積聚的部位設置。

      11.1.5 加油加氣站室內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設,當采用管溝敷設時,管溝應充沙填實,進出建筑物處應采取隔斷措施。
      11.2 建 筑 物
      11.2.1 加油加氣站內的站房及其它附屬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罩棚頂棚的承重構件為鋼結構時,其耐火極限可為0.25h,頂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燒體建造。

      11.2.2 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內建筑物的門、窗應向外開。有爆炸危險的建筑物,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的有關規定,采取泄壓措施。

      11.2.3 當液化石油氣加氣站采用地下儲罐池時,罐池底和側壁應采取防滲漏措施。地上儲耀的支座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支座,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5h。

      11.2.4 加油加氣站內,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房間的地坪應采用不發火花地面。

      11.2.5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的儲氣瓶(儲氣井)間宜采用開敞式或半開敞式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屋面應采用非燃燒輕質材料制作。

      11.2.6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的儲氣瓶組(儲氣井)與壓縮機、調壓器間、變配電間相鄰布置,其間距不能滿足本規范表5.0.9的要求時,應采用鋼筋混凝土防火隔墻隔開。隔墻頂部應比儲氣瓶組(儲氣井)頂部高1m及以上,隔墻長度應為儲氣瓶組(儲氣井)總長,并在兩端各加2m及以上,隔墻厚度不應小于0.2m。

      11.2.7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的壓縮機房宜采用單層開敞式或半開敞式建筑,凈高不宜低于4m;屋面應為非燃燒材料的輕型結構。

      11.2.8 當壓縮機房與值班室、儀表間相鄰時,應設具有隔聲性能的隔墻,隔墻上應設隔聲觀察窗。

      11.2.9 站房可由辦公室、值班室、營業室、控制室和小商品(限于食品、飲料、潤滑油、汽車配件等)便利店等組成。

      11.2.10 加油加氣站內不得建經營性的住宿、餐飲和娛樂等設施。
      11.2.11 燃燒鍋爐房、燃煤廚房與站房合建時,應單獨設對外出入口,與站房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墻。
      11.2.12 加油加氣站內應建地下和半地下室。
      11.2.13 位于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操作井、排水井應采取防滲漏和防火花發生的措施。
      11.3 綠 化
      11.3.1 加油加氣站內可種植草坪、設置花壇,但不得種植油性植物。

      11.3.2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內不應種植樹木和易造成可燃氣體積聚的其它植物。

      嘿嘿~可以分享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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