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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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轉發: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開挖安全管理辦法 -法務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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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開挖活動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拆除、開挖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站的原創作品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并保留鏈接!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開挖活動,實施對該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開挖活動的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開挖活動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開挖活動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開挖的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并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五條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開挖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接受施工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持證上崗。
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施工作業。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開挖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組織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
(四)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和作業人員崗位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五)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的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六)擬開挖的寬度和深度及周邊管線的類型及示意圖;
(七)擬拆房屋建筑的結構、面積、高度、層數、周邊環境的說明及示意圖;
(八)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九)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十)符合施工作業要求的保障措施;
(十一)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十二)按規定辦理的安全監督手續;
(十三)其它有關文件。
擬拆除、開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屬于文物保護單位和依法確定的紀念性建筑的,建設單位除提供前款規定文件外,還應出具有關部門同意開挖及拆除的證明。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涉及開挖的,應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時一并提交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一)、(二)、(四)、(六)、(九)、(十)、(十一)、(十二)項內容。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擬開挖區域的地下管線分布圖和周邊環境的情況。有拆除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擬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結構圖、管線圖和周邊環境的情況。
第九條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開挖過程中,建設單位必須派相關業務人員在施工現場協助施工單位,按要求進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拆除、開挖的施工。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合理確定拆除工程的拆除方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工拆除,可適用于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機械拆除,可適用于磚混結構、框架結構、排架結構、鋼結構和各類基礎、地下構筑物工程;
(三)爆破拆除,可適用于磚混結構、框架結構、排架結構、鋼結構和各類基礎、構筑物、高聳的建筑構筑物工程。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擬開挖的區域和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工程進行詳細的調查和現場實地勘察,編制施工方案。
拆除房屋建筑和水塔、煙囪等構筑物工程,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在編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制定預防拆除、開挖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設計應當經施工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
采用爆破作業方法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時,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應當經公安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三條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拆除、開挖時,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封閉的圍欄圍護。拆除位于主次干道兩側及城區繁華區域和居民區的建筑物、構筑物時,防護架搭設應當采取全封閉形式,并應當做到節點可靠,固定點合理,能滿足抗傾覆的要求。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當在主要出入口設置施工標志牌,寫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名稱及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姓名,拆除、開挖工程備案編號,監督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施工現場的危險區域和臨街、臨路的危險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夜間用紅燈警示。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條 施工作業前,施工技術負責人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告知該項作業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被交底人應當了解作業要求和操作規程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施工作業時,拆除、開挖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必須在現場指揮、監督。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進行管道、容器拆除時,應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應措施清除廢氣、廢液后方可施工。采用電、氣焊,應嚴格執行明火作業的有關規定,配備監護人員和滅火器材。
第十八條 遇有雨、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停止拆除施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未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作為臨時辦公、住宿及倉庫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和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應當自上而下按對稱順序進行,不得逆向操作。
當部分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時,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建筑物、構筑物倒塌,造成安全事故。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施工作業發現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電纜、管道和構筑物時,應當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二條 施工作業時,應當采取降塵措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種材料、構件應當及時清理,堆放整齊。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至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場所傾倒。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 施工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平整場地,做到場清地平,修復因施工損壞的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拆除、開挖施工活動進行綜合協調,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檢查督促施工安全和環境衛生。
施工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搶險和救護工作,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資料,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為第一責任人;施工單位施工操作不當,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為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原《江蘇省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省建設廳、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蘇建法(2003)151號]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4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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