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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轉發(fā):北京市餐飲服務業(yè)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要求 -法務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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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飲服務業(yè)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要求
(2003年8月8日京政管字[2003]267號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聯(lián)合發(fā)布)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餐飲服務業(yè)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者(以下簡稱用戶)均須遵守本要求。其它單位用戶可參照本要求執(zhí)行。
一、安全管理要求
1、用戶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燃氣灶具、鋼瓶、閥門等設施及液化石油氣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員應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專業(yè)培訓。
2、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和事故處理辦法。
3、操作人員應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正確方法,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使用燃氣設施。
4、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氣設施及液化石油氣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運行和監(jiān)護負有直接責任。
5、燃氣灶具、鋼瓶、閥門等設施的維修、檢修應由生產廠家或取得安裝維修資格的專業(yè)人員負責。
二、鋼瓶存儲要求
1、地下空間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用餐場所內嚴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氣鋼瓶。
2、高層民用建筑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采用管道供氣方式,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
3、使用和備用液化石油氣總重量超過100kg、鋼瓶總數(shù)超過30瓶的應設置專用氣瓶間。氣瓶間應靠建筑物外墻設置。
4、使用和備用鋼瓶應分開放置或用防火墻隔開。
5、液化石油氣存儲總重量小于450Kg的瓶庫可與裙房貼鄰建造,超過450Kg,不超過1350Kg的,應獨立設置專用瓶庫,且與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瓶庫內液化石油氣存儲總重量超過1350Kg的,按照國家相應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
6、瓶庫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表的規(guī)定。
瓶庫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
存儲總重量
項目
<450kg
450kg-900kg
900kg-1350kg
明火、散發(fā)火花地點
設置在建筑物附屬的瓶庫內
25
30
民用建筑
8
10
重要公共建筑
15
20
道路
5
5
7、專用瓶庫的選址應靠近使用位置,并選擇地勢平坦,不易積聚液化石油氣的場所。
8、專用瓶庫不得設在暖氣溝檢查孔及任何地下構筑物上面。瓶庫內不得有地漏,且地面應平整,并高出室外地平。
9、緊貼建筑物建造的瓶庫應靠建筑物外墻設置,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窗孔洞的防火墻。
10、瓶庫通風要良好,應在門或墻的下部安裝百葉窗,通風口與室外大氣連通,通風口下沿距室內地坪宜為0.2m以下;門窗向外開,但不得通向操作間及其它房間。
11、專用瓶庫應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強制通風設施,并將濃度報警裝置與通風設施聯(lián)鎖。
12、瓶庫內應使用防爆型電器設備,開關應安裝在瓶庫外。
13、瓶庫周圍應劃定禁火區(qū)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應配備相應數(shù)量的干粉滅火器。
14、瓶組式供氣系統(tǒng)的總輸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切斷閥。
15、管道穿過建筑物基礎、墻體時,應敷設在套管中。
16、管道系統(tǒng)中每對法蘭之間應做靜電跨接。
三、燃氣器具使用要求
1、安裝燃氣灶具的操作間房屋凈高不得低于2.2 m,并應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
2、灶具與可燃或難燃的墻壁之間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3、灶具的灶面邊緣和烤箱的側壁距木質家具的凈距不應小于0.2m。
4、灶具之間及灶具與對面墻壁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操作和檢修的要求。
5、大鍋灶和中餐炒菜灶應有排煙設施。大鍋灶的爐膛和煙道處必須設爆破門。
6、灶具的排煙設施不得與使用固體燃料的設備共用一套排煙設施;每臺用氣設備宜采用單獨煙道;當多臺設備合用一個總煙道時,應保證排煙時互不影響。
7、煙道距難燃或非燃頂棚或墻的凈距不應小于0.05m;距易燃的頂棚或墻的凈距不應小于0.25m。
8、用戶所選用的灶具、調壓器應具有生產許可證。蒸發(fā)器應是由具備相應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產品,且產品應經(jīng)質檢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檢驗合格。
9、灶具與鋼瓶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10、灶具與鋼瓶之間應采用單瓶單灶連結。鋼瓶與灶具之間連接所用軟管的長度應控制在1.2?2.0m之間,并不應有接口。
11、軟管應采用耐油橡膠膠管。軟管與燃氣管道、接頭管、灶具的連接處應采用壓緊螺帽(鎖母)或管卡固定。
12、軟管不得穿墻、窗和門。
13、用瓶組方式供氣的,應采用硬管連接。
14、操作間應配備輕便式干粉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四、禁止行為要求
1、不得向未取得液化石油氣專業(yè)配送企業(yè)資質的企業(yè)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
2、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報廢的鋼瓶,必須使用經(jīng)質檢部門定期檢驗合格的鋼瓶。
3、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4、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殘液應交由專業(yè)配送企業(yè)負責處理。
5、鋼瓶不得傾倒放置或使用。
6、嚴禁用溫度超過400С的熱源對鋼瓶加熱。
7、禁止自行拆卸、安裝鋼瓶角閥。
8、瓶庫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為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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