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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然氣利用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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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標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然氣利用政策的通知
特急 發改能源[2007]215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石油天然汽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我委研究制定的《天然氣利用政策》業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印發。各地方政府和天然氣生產、銷售企業要統一認識,嚴格執行,切實做好天然氣利用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天然氣利用政策天然氣利用政策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一)緩解天然氣供需矛盾。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天然氣需求大幅度增長,國內天然氣生產不能完全滿足市場需求,供需矛盾突出。同時,由于國際天然氣市場價格持續攀升,利用境外資源難度增大,天然氣供需矛盾將會進一步加劇。制定和實施天然氣利用政策,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的需求,促進天然氣供求關系協調。
(二)優化天然氣使用結構。我國天然氣使用結構不合理,化工用氣比例過高。特別是由于氣價相對較低,天然氣產地及周邊地區發展天然氣化工的積極性很高,有的地方盲目發展附加值低、產業鏈短的甲醇、化肥項目。需要引導合理利用天然氣資源,優化用氣結構,充分發揮天然氣資源的效益。
(三)促進節能減排。煤炭在我國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將近 70%,以煤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二氧化碳排放過多,對環境壓力較大。合理利用天然氣,可以優化能源消費結構,改善大氣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對實現節能減排目標、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二、適用范圍和管理主體
(一)政策適用范圍。本政策主要是引導和規范天然氣下游利用領域,不包括天然氣下游利用項目的融資、稅收政策等內容。本政策所指天然氣是指天然氣商品,不含地下儲氣庫注采氣。在我國境內所有從事天然氣利用的活動均應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也適用于管道進口天然氣和液化天然氣(LNG)。
(二)利用管理主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各省(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
三、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改善環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為目的,加大調控和引導力度,強化需求側管理,優化天然氣使用結構,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天然氣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全國一盤棋,國家對天然氣利用進行統籌規劃,同時考慮天然氣產地的合理需要;堅持區別對待,明確天然氣利用順序,確保天然氣優先用于城市燃氣,促進天然氣科學利用、有序發展;堅持節約優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四、天然氣利用領域和順序
(一)天然氣利用領域 天然氣利用領域歸納為四大類,即城市燃氣、工業燃料、天然氣發電和天然氣化工。
(二)天然氣利用順序 綜合考慮天然氣利用的社會效益、環保效益和經濟效益等各方面因素,并根據不同用戶的用氣特點,將天然氣利用分為優先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
第一類:優先類 城市燃氣: 1、城鎮(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熱水等用氣; 2、公共服務設施(機場、政府機關、職工食堂、幼兒園、學校、賓館、酒店、餐飲業、商場、寫字樓等)用氣; 3、天然氣汽車(尤其是雙燃料汽車); 4、分布式熱電聯產、熱電冷聯產用戶;
第二類:允許類 城市燃氣: 1、集中式采暖用氣(指中心城區的中心地帶); 2、分戶式采暖用氣; 3、中央空調; 工業燃料: 4、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冶金等工業領域中以天然氣代油、液化石油氣項目; 5、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冶金等工業領域中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較好的以天然氣代煤氣項目; 6、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冶金等工業領域中可中斷的用戶; 天然氣發電: 7、重要用電負荷中心且天然氣供應充足的地區,建設利用天然氣調峰發電項目。 天然氣化工: 8、對用氣量不大、經濟效益較好的天然氣制氫項目; 9、以不宜外輸或上述一、二類用戶無法消納的天然氣生產氮肥項目;
第三類:限制類 天然氣發電: 1、非重要用電負荷中心建設利用天然氣發電項目; 天然氣化工: 2、已建的合成氨廠以天然氣為原料的擴建項目、合成氨廠煤改氣項目; 3、以甲烷為原料,一次產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的碳一化工項目; 4、除第二類第 9 項以外的新建以天然氣為原料的合成氨項目; 第四類:禁止類 天然氣發電: 1、陜、蒙、晉、皖等十三個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區建設基荷燃氣發電項目; 天然氣化工: 2、新建或擴建天然氣制甲醇項目; 3、以天然氣代煤制甲醇項目。
(三)用氣項目管理政策。 對已建用氣項目,維持供氣現狀,特別是國家批準建設的化肥項目,應確保長期穩定供應,天然氣供應嚴重短缺而又有條件的地方,項目可實施煤代氣改造。在建或已核準的用氣項目,若供需雙方已簽署長期供用氣合同,按合同執行;未落實用氣來源的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落實。新上用氣項目一律按本政策執行。天然氣產地利用天然氣也應嚴格遵循產業政策。
五、促進天然氣節約利用
(一)提高天然氣利用效率。在嚴格遵循上述天然氣利用順序的基礎上,鼓勵應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最大限度發揮天然氣利用效率。
(二)提高天然氣商品率。天然氣生產企業要努力提高天然氣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氣量,通過采取節能措施,加強油田伴生氣的回收利用。同時,對油氣田生產自用氣也應科學合理利用,避免浪費。
(三)利用好工業煤氣。要利用好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氣,禁止煤氣放空,造成新的能源浪費。
六、保障措施
(一)搞好供需平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調控天然氣消費總量,力爭供需總量基本平衡,推動資源、運輸、市場協調有序發展。
(二)制定利用規劃與計劃。各省(區、市)要在充分結合節能減排目標的基礎上,認真做好天然氣利用規劃,并按“量入為出”的原則,根據天然氣供應落實情況,做好用氣計劃安排,保證天然氣供需平衡,避免因人為因素造成“氣荒”。天然氣利用規劃應具有前瞻性、長遠性,充分認識國內氣價逐步與國際氣價接軌的必然趨勢,防止只顧眼前利益造成天然氣利用項目一哄而上;同時,應研究以天然氣替代油、液化石油氣及其設施利用問題,避免經濟損失。
(三)加強需求側管理。各有關省(區、市)要加強需求側管理,優化用氣結構,合理安排用氣增長,確保居民、公用福利設施及重點用戶的供氣安全。對違規用氣的禁止類用戶,要研究制定必要時采取停供氣等措施。
(四)提高供應能力。國家鼓勵加大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進口天然氣,提高天然氣供應能力,盡可能滿足市場需求,緩解供需矛盾。
(五)保障穩定供氣。天然氣供需雙方應明確彼此在調峰和安全供氣方面所承擔的責任。國家鼓勵建設調峰設施和建立特大型城市天然氣儲備機制。
(六)合理調控價格。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逐步理順天然氣價格與可替代能源價格的關系,充分發揮天然氣價格在調節供需關系中的杠桿作用。
(七)嚴格項目管理。在天然氣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國家將嚴格天然氣發電與天然氣化工項目核準、備案工作;明確禁止以大、中型氣田所產天然氣為原料建設 LNG 項目。
七、其它
(一)本政策自發布之日生效。凡與本政策相悖者,均以此為準。
(二)本政策根據天然氣供需形勢變化適時進行調整,以確保天然氣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三)本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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