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燃氣運營答應治理方法
第一條 為了標準燃氣運營答應行為,根據《中華群眾共和國行政答應法》、《城鎮燃氣治理條例》、《廣東省燃氣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分離本市實踐,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
燃氣運營答應的治理活動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擔任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運營答應的監視治理,并組織實施本方法。 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擔任本轄區內燃氣運營答應的監視治理任務。
第四條 處置燃氣運營該當獲得《燃氣運營答應證》,不觸及燃氣貯存、運輸且不為終端用戶供氣的貿易行為除外。
第五條 燃氣運營企業申領燃氣運營答應證該當向運營所在地域、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請求。
跨區、縣級市運營的企業申領燃氣運營答應證該當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請求。
第六條
燃氣運營企業請求燃氣運營答應證該當契合《廣東省燃氣治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則的條件。
第七條 燃氣運營企業請求燃氣運營答應證該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燃氣運營答應證請求表;
(二)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核發的企業法人停業執照及上司機構停業執照或許《企業稱號核準告訴書》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許請求單位擔任人、平安義務人身份證實材料復印件;
(四)運營組織架構圖,平安網絡圖,各級治理職員任命書;
(五)
燃氣氣源的推銷合同或許推銷意向書復印件;
(六)燃氣氣質成分檢測裝備的資產證實材料及一名以上操縱職員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七)燃氣裝備的《建立工程規劃答應證》復印件(Ⅲ級供給站除外),儲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立廳認定目錄的證實文件復印件;
(八)有相應天分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燃氣裝備的平安評價演講(Ⅲ級供給站除外);
(九)
燃氣裝備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反省贊同投入運用的證實文件復印件;
(十)企業運營場所及上司機構運營場所的產權(運用權)證實或許經房管部分備案的租賃合同復印件;
(十一)平安、技術治理職員的任職資歷證實(法定代表人是外籍職員不能參與培訓的,提供外籍職員身份證實復印件);運轉、保護和搶修、搶險職員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十二)企業平安治理制度、操縱規程和平安事故應急預案;
(十三)搶險點設置列表,搶險車輛、通訊裝備等搶險裝備、器材的資產證實材料;
(十四)平安消費第一義務人,平安消費間接義務人,平安治理機構擔任人,專職平安治理職員,技術部分擔任人,專業技術職員,運轉、保護和搶險搶修職員的養老安全和工傷安全憑證;在異地參保的職員須同時提供無效的休息合同;
(十五)累計賠付金額不低于300萬元群眾幣的產品義務安全和大眾義務安全合同復印件。
租賃燃氣裝備運營的企業該當提供燃氣裝備租賃合同復印件。
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還該當提供具有貯存、充裝才能和職員的任職資歷及數目、搶險隊伍配置契合《液化石油氣企業裝備職員裝備及平安治理標準》(DBJ 440100/T 91—2010)請求的證實材料。
跨區運營的還該當提供運營所在地具有契合平安條件的燃氣供給裝備的證實材料。
第八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分自受理燃氣運營答應請求之日起二旬日內停止審核和現場反省,契合條件的,頒發《燃氣運營答應證》,對不契合條件的,該當書面告訴請求人并闡明理由。
對載入《
燃氣運營答應證》的燃氣儲配站、瓶裝燃氣供給站和燃氣汽車加氣站,頒發《燃氣供給裝備答應標識》。
第九條已獲得《燃氣運營答應證》的燃氣運營企業,發作下列狀況之一時,應在變卦之日起三旬日內到發證機關操持答應證變卦手續:
(一)企業變卦稱號、注冊地址的;
(二)法定代表人、次要擔任人和平安技術擔任人發作改動的;
(三)燃氣接納站、貯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
瓶裝燃氣供給站的稱號改動的;
(四)新增、新建、改建、擴建燃氣接納站、貯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供給站的;
(五)經同意撤銷燃氣接納站、貯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供給站的。
第十條 請求燃氣運營答應證變卦,該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氣運營答應證變卦請求;
(二)企業法人停業執照復印件;
(三)觸及本方法第九條第(二)項狀況的,需提供變卦人的身份證實材料、任命書,任職資歷文件,養老安全和工傷安全憑證。
觸及新增、新建、改建、擴建燃氣接納站、貯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供給站的還需提供:
(一)儲配站(接納站、貯存站、加氣站)狀況注銷表或瓶裝燃氣供給站狀況注銷表;
(二)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核發的工商停業執照或許《企業稱號核準告訴書》復印件;
(三)各級平安義務人任命書;
(四)燃氣裝備的《建立工程規劃答應證》復印件(Ⅲ級供給站除外);
(五)有相應天分的中介機構出具的
燃氣裝備的平安評價演講(Ⅲ級供給站除外);
(六)燃氣裝備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反省贊同投入運用的證實文件復印件;
(七)運營場所的產權(運用權)證實文件或經房管部分備案的租賃合同復印件;
(八)企業職員的任職資歷及數目、搶險隊伍配置契合《液化石油氣企業裝備 職員裝備及平安治理標準》請求的證實材料。
第十一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分自受理變卦請求之日起二旬日內作出能否予以變卦的決議。準予變卦的,頒發新的《燃氣運營答應證》,證號和無效期限不變。
《燃氣運營答應證》變卦后,《
燃氣供給裝備答應標識》同時變卦。
第十二條 《燃氣運營答應證》無效期為五年。被答應人需求持續無效期的,該當在答應證無效期滿三旬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請求,發證機關該當根據被答應人的請求,在該燃氣運營答應無效期屆滿前作出能否準予持續的決議;逾期未作決議的,視為準予持續。
第十三條 請求持續《燃氣運營答應證》該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燃氣運營答應證》持續請求書;
(二)本方法第七條所列事項發作變化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分受理《燃氣運營答應證》持續請求后,依照本方法第六條規則停止審核。準予持續的,頒發新的《燃氣運營答應證》,原《燃氣運營答應證》證號不變。不契合規則的不予持續。
第十五條丟失《燃氣運營答應證》需補辦的,持補辦請求和在廣州市次要報刊上登載的丟失聲明原件向原發證機關請求操持,發證機關該當在五日內操持終了。
第十六條觸及燃氣裝備租賃,經審核已載入《燃氣運營答應證》的,在所觸及燃氣運營答應證載明事項更改前不再受理其他企業對該裝備燃氣運營答應的請求。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該當依法注銷《燃氣運營答應證》:
(一)《燃氣運營答應證》無效期屆滿未持續的;
(二)燃氣運營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燃氣運營答應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許被撤消的;
(四)燃氣運營企業自動請求注銷的;
(五)依法該當注銷《燃氣運營答應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燃氣運營答應證》被注銷的,原持證者該當在收到告訴后旬日內將《燃氣運營答應證》原件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九條 《燃氣運營答應證》運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立廳同一制造的款式,分為正本和正本,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能。正本該當懸掛在運營場所的分明地位。
燃氣儲配站、瓶裝燃氣供給站和燃氣汽車加氣站該當將《燃氣供給裝備答應標識》懸掛在運營場所的分明地位。
第二十條燃氣運營企業坦白相關狀況或許提供虛偽材料請求燃氣運營答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許不予答應,并在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請求。
燃氣運營企業以詐騙、賄賂等不合理手腕獲得燃氣運營答應的,發證機關該當撤銷其燃氣運營答應證,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請求。
第二十一條 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作出行政答應決議的,還該當將燃氣運營企業消-息自決議之日起旬日內告知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在網站上將各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的消-息分析發布。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作出答應決議的,自決議之日起旬日內將燃氣運營企業消-息告知燃氣運營企業所在地域、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燃氣運營企業所在地域、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也該當在網站上發布答應企業消-息。
第二十二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該當增強對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實施燃氣運營答應的監視反省,及時改正燃氣運營答應實施中的守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尚未設置燃氣行政主管部分的區,其燃氣運營答應的治理任務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分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方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無效期五年。相關法律根據變化或許無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狀況依法評價訂正